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源监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产生和排放污染物单位的排污状况监测。放射性污染源、流动污染源监测不适用本办法。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是为加强污染源监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而制定的办法。自1999年11月2日起施行。
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印发了《排污口标志牌技术规范》。此外,还制定了《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适时组建直属跨界环境监测机构。
鞍山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促进节能减排,预防和及时处理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国家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一条 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3、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第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
4、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鞍山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促进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辽宁省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环境监测方面数据的有效性审核是不是只是针对在线设备来说的,如果不...
1、数据的有效性审核系统规范的讲应该是,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也就是通常说的国控企业。省控和市控这些地方监管的企业原则上国家要求有地市自动制定。审核工作是指环保部门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监督考核,确定其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2、第二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是指环保部门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监督考核,确定其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所提供的实时监测数据,即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3、基层监测站主要是为环境主管部门提供监测数据,为环境管理提供基础服务。监测计划是按照上级以及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监测流程固定化,监测因子固定,很容易造成监测指标缺乏针对性,监测要素还缺乏完整性,并且有些环境监测指标重复而不具有代表性,不能准确反映出本地区或相关企业的实际环境情况。
4、依法取得的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费征收、环境执法、目标责任考核的依据。多年来,在环境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两层皮”、“多层皮”的现象,环境监测、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数据相互矛盾,导致大量监测资源浪费,影响了环境管理的规范和统一。
陕西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第十条 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自动监控系统由第三方运行和维护的,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第十五条 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监察机构批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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